为什么人的问题,是检验一个政党、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。
“凡将立国,制度不可不察也。”9899万贫困人口全部摆脱绝对贫困后,我国解决“三农”问题的战略思路正在发生深刻变革。这场变革的深刻性,体现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上,也体现在乡村治理的发展方式上,那就是当下我国乡村治理必须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看齐。一个总人口超过14亿、初步摆脱贫困人口近1亿的国家如何实现现代化?
在整个世界上都是一个全新命题。我们必须把超大规模的农村人口不留锅底地带进现代化,那么,“三农”工作的重心必须历史性地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,以补齐乡村和农民这一块短板。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战略安排,如何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,就显得非常急迫、非常重要。
2021年6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》正式实施,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, 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,也是立足新发展阶段,推动实现“两个一百年”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。从更大视野看,我们之所以能够实现以立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,一方面是我们创造了世所罕见的脱贫奇迹和 “三农”跨越发展奇迹,另一方面是我们在“三农”工作中制度优势强、治理效能高。“现实的成功是最好的理论,没有一种抽象的教条能够和它辩论。”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,能够团结和引领人民,实现摆脱贫困,实现乡村从穷困凋敝到全面振兴的历史性变革,靠的是我们不忘初心,以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奋斗目标进行的一系列制度变革。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”“农村土地承包法”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”,到这部唯一包含“乡村”称谓的涉农法律,深刻体现了我们党依靠人民首创精神推动改革创新,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制度自信。
“经国序民,正其制度。”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。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“三农”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,将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贯彻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新发展理念,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”作为一种指导性原则,融贯在法律条文中,表述为“坚持乡村全面振兴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”,这无疑是新时期我们党在“三农”工作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以立法来有效体现人民意志、保障人民权益、激发人民创造力,从而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,促进农业高质高效、乡村宜居宜业、农民富裕富足。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我们要坚持用大历史观来看待农业、农村、农民问题,只有深刻理解了‘三农’问题,才能更好理解我们这个党、这个国家、这个民族。”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,正是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,为乡村的“中国之治”展现制度自信,写下生动注脚。
(转载自中国乡村振兴公众号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A7NuJLwl2SGywvzWB5cjuA)
(责任编辑:孟迎春)